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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標示部份,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說,食物廣告須依據《食品平安衛生管理法》,不能觸及強調不實或有傳播鼓吹療效,違背劃定者別離可處最重400萬元和500萬元罰鍰。進口食物若附帶警句,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規範下,業者就應當標示於中文說明書裡,內容不克不及比原廠簡單,違者可處最重20萬元以下罰鍰。

監察院查詢拜訪陳說顯示,美商嘉康利股分有限公司(下稱嘉康利公司)產製的「精沛素」進口來台後,國內直銷商翻譯出來的告白內容,與美國原廠瓶罐標示的大不溝通翻譯

2017年11月16日高雄市有1名21歲的年輕媽咪向直銷商購買保健食品「精沛素」,讓僅4個月大的男嬰陸續食用4個月,結果差點危害人命,經北市衛生局查詢拜訪,此產品非嬰兒配方,但標示和告白與原廠分歧,告白還觸及強調不實翻譯近日監察院發布查詢拜訪報告直指,食藥署未針對直銷業者在進口食物相關的標示、宣傳與廣告翻譯進行把關,食安經管出現漏洞,必需檢討。

嬰兒、小孩、腸病毒、寶寶、流感、育兒、公托、小童、幼兒、疫苗、少子化、托嬰、托兒所 圖/記者林敬旻攝

講演列舉指出,美國原廠瓶罐標示「本產品僅供營養增補品使用」;國內直銷商嘉康利公司告白卻陳說為「最營養的早餐。(沒事 3 湯匙,有事6湯勺,打根本) 」。原廠利用警句正告,「不該使用於減肥」、「未經諮詢醫師不該提供給 1 歲以下嬰兒食用)」,國內直銷廣告卻是「成人、兒童可安心食用」 、「1 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本品」。

▲(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/記者林敬旻攝)

記者楊晴雯/台北報導

監察院認為,衛福部食藥署對於傳銷業者進口食物相關之標示、宣揚或廣告翻譯未能進行把關,任由直銷商篡改原廠適 用與忌諱對象內容,肇生虛偽不實情事,構成食安辦理的縫隙,有檢討的需要。 

對此,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表示,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曾針對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議題作出註釋,化粧品廣告作事前審查,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,也違背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,因此今朝華碩翻譯公司國於食品、藥物與化妝品告白,只有針對藥物告白作事前審查,食物告白是對照美國、加拿大、歐盟、日本等國採市場監管與業者自立經管翻譯



文章出自: 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404478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碩翻譯公司02-236909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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